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

買到傾斜屋求償敗訴

聯合報2011-08-04
陳姓女子花五百多萬元購買新北市三重區一間公寓,裝潢時發現房屋傾斜,向原屋主求償被判敗訴。
台北市陳姓女子買下一間新北市三重老公寓,裝潢時發現房屋傾斜、龜裂,提告要求原屋主減少一百零四萬元價金;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其他住戶未因樓房傾斜影響生活,且中古屋屋況在買賣時已列入考量,判陳女敗訴。
前年十一月,陳女以五百十萬元購買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的廿三年老公寓頂樓,權狀共廿八坪,交屋後重新裝潢,發現房屋傾斜逾十六公分。她請土木技師到場測量,進一步量出房子傾斜率達八十二分之一至七十七分之一。
陳女認為賣家未告知房子有傾斜及龜裂狀況,屋子結構強度已受損,向賣家要求返還一百零四萬元。劉姓賣家認為,房屋雖有傾斜,但程度輕微;且當初雙方約定現況交屋,沒有事後要求退款的道理。
法院審理認為,依一般經驗法則及社會常情判斷,中古屋因長期居住使用及氣候、地層變動,屋況難免有破損、傾斜現象,價格因此折舊而遠低於新建房屋;對於要買中古屋的人,是買之前就應該心知肚明的事。
法院審酌本案房子的屋齡已逾廿三年,其他住戶都未因房屋傾斜影響日常生活,認定該房屋傾斜程度未減少房屋價值或效用。
合議庭引用台北市建築公會、土木技師公會編撰的「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」內容,指出房屋傾斜率超過四十分之一,都應重建;本案房屋傾斜程度遠低於該手冊認為應重建的標準,判買家敗訴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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